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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界臭气超标,罚款25万
2016年8月17日,上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金山环保局)执法人员前往上海某建材公司进行检查,并由金山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该公司厂界臭气和废气排放口进行气体采样。
26日,金山环境监测站出具了《测试报告》,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厂界四个监测点位各采集三次样品进行检测,3#监测点位臭气浓度一次性最大值为25,超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93)规定的排放限值20。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被处以25万元的罚款。
据悉2015年以来,该公司被群众投诉数十起,反映公司排放刺激性臭气等环境问题。2015年9月9日,因金山环保局同年7月20日厂界两采样点臭气浓度最大测定值超标,金山环保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处以罚款3.5万元。
该案件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2019)(以下简称《标准》)已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新建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标准》对涉挥发性有机物生产服务单位的环境管理工作可能带来较大变化,提醒企业抓紧对照标准,提升工艺,改进设备,完善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常见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8类
1、废气采用外部排风罩(集气罩)收集时,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未达到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适用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2、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未采用负压状态,或者正压状态时的泄漏检测值超过500μmol/mol。
适用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3、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a)企业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含),但未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的;
b)未按规定的频次、时间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的;
c)现场随机抽查,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不在修复期内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
是否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应该根据台账资料进行认定。
适用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4、未按规定配置VOCs处理设施的(收集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适用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5、排气筒高度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或者未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排气筒。
适用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0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6、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未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适用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三)项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真人百家家乐app,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7、未按规定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pH值等关键运行参数。
适用处罚条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即将出台)第六十九条【违反台账记录(按日计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要求记录台账的;
(二)台账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
8、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监控点的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值(6mg/m3)或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适用的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第二项: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2)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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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环保局 中国水泥厂有限公司伪造环保监测数据被罚20万
中国水泥厂有限公司伪造环保监测数据被罚20万
环境保护部网站2015.06.1213:16
环境保护部严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为贯彻落实新环保法,打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环境保护部近期组织各地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部门加大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通报了一批典型案例。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局长邹首民具体通报了这些案例的造假事实:
1、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主营捣固焦、粗苯、焦油等产品,是邢台市重要化工企业之一。4月22日,邢台市环保局与市公安局环保支队混合编队,对该公司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部分高浓度焦化生产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用于熄焦,属典型的恶意偷排偷放。此外,该公司一期工程150t/h燃煤锅炉自动监控设备段二氧化硫值为35-90mg/m3之间,烟尘为45mg/m3,环保局现场手工监测二氧化硫值为166-172 mg/m3之间,烟尘为194 mg/m3;二期工程75t/h燃煤锅炉自动监控设备烟尘值为66 mg/m3,环保局现场手工监测二氧化硫值为烟尘为163 mg/m3,存在焦炉超标排放、燃煤锅炉在线监测数据造假、烟尘超标排放等问题。邢台市环保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145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保证金100万元;因该公司肆意修改在线监控数据,其主管环保的经理张某某、仪表部经理胡某被依法行政拘留7日。
2、河南省环境监控中心通过调阅历史监控数据,发现信阳豫信轧钢实业有限公司焦炉烟囱二氧化硫自动监控数据长期稳定在20mg/m3。4月17日组织赴现场人工监测发现数据为100mg/m3-200mg/m3,检查前后自动监控数据差距较大。经调查证实,该企业擅自拔出部分二氧化硫测量探头,使采样孔漏气,稀释排放污染物,人为干扰采样装置、降低测量数据,造成监控数据失真。针对信阳豫信轧钢实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信阳市环保局依法对企业下达了处罚决定书,对企业存在的超标排放、干扰自动监控数据行为,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处罚,追缴2015年第一季度焦炉烟囱二氧化硫排污费,启动按日计罚程序。信阳市公安局对涉嫌违法的主管人员李某某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王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3、群众投诉中国水泥厂有限公司涉嫌排放废气超标、污染环境,但环保局监控平台上企业各项污染物排放指标全部达标。南京市环境监察支队到企业现场调查取证发现,该企业二号窑二氧化硫分析仪显示数据是210毫克/立方米,超标5%,但传至环保局的数据只有23.27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分析仪数据是881毫克/立方,但上传环保局的是300毫克/立方米。检查人员打开监控设备发现,负责数据采样的分析仪和数据传输的工控机之间接入了几根导线,并连接该公司办公室,可随意篡改监测数据。近日,南京市环境监察支队对这家企业处以20万元行政罚款,并要求其补交排污费近260万元。同时,企业相关环保责任人杨某,因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被处以行政拘留5天。
4、山东省环境监控中心近期多次通过数据审核发现,龙口矿业集团热电有限公司夜间烟气温度为87℃(湿法脱硫),白天为58℃,怀疑该企业夜间停运脱硫设施。3月18日,山东省环境监控中心对该公司开展独立调查。调查发现,该企业排放口SO2浓度数据为/m3,超标8.6倍,NOx浓度为301mg/m3,超标0.5倍。然而,该公司自动监测设备显示SO2浓度为100mg/m3,NOx为67mg/m3,与现场监测数据不一致,初步判断存在数据造假问题。检查人员对采样管路、工控机参数等进行排查,发现监测站房隔壁的房间内有矿泉水桶和氮气钢瓶,分别用于吸收和稀释采样烟气中的SO2和NOX,干扰了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据悉,这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首例利用两种方式进行数据造假的行为。3月19日,龙口市环保局对其就污染物超标排放和自动监测设备弄虚作假分别予以5万元和10万元的顶格罚款,并限产三个月。同时,龙口市公安局对涉案企业环保部主任王某行政拘留10天。
5、3月5日,山东省环保厅执法人员在对安丘市盛源热电进行独立调查时,发现安装在2号烟囱的自动监测设备含氧量急剧下降,S02浓度也大幅降低,检查人员初步判断存在干扰采样问题真人百家家乐app,于是对采样管路进行排查,发现企业在两台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路上均接有氮气稀释装置,干扰了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导致监测数据降低。排除干扰后的监测显示,2号烟囱外排烟气S02浓度为/m3,超标5.2倍。潍坊市环保局对该企业实施了顶格处罚,责令限期达标排放。同时,公安部门对涉案企业环保部主任孙某拘留10天,对具体实施者郑某拘留5天。安丘市纪委给予企业法人和分管副总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山东省监控中心通过数据审核,发现莱芜市汶源热电有限公司S02数据夜间明显低于白天,并且较长时间数据保持不变,怀疑存在弄虚作假行为。2月5日,省监控中心对该企业进行独立调查,发现在调查人员进厂后S02数据大幅升高,排放浓度为550mg/m3,超标1.75倍。调阅工控机参数记录,发现在调查人员进站房前一分钟,S02量程刚由300 mg/m3修改为正常值(1000 mg/m3),致使S02数据突变。进一步检查发现,在此之前有多次修改量程记录,企业通过设定量程上限,干扰了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调查组现场责令企业立即改正监测参数,并要求限期清除自动监测设备造假功能;省环保厅按照对企业罚款5万,并要求在确保居民供暖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降低生产负荷,确保达标排放。按环保厅、公安厅联勤联动工作机制,调查组现场向莱芜公安局移交了相关证据,公安机关对企业环保主任实施了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7、山东省环境监控中心在东营华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造假问题,现场SO2自动监测分析仪排放浓度数据为66mg/m3,但人工监测数据为/m3,超标4.9倍,两者相差约18倍。检查组经调查取证后,现场向公安机关移交了相关调查证据。后经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依法对该企业两名责任人实施治安行政拘留。
附件:强化监管 严打造假 以管促用 山东提升污染源在线监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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